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示范引领作用,加强对劳模队伍的动态管理,根据平政发〔2008〕26号文《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》规定,对存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、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、伪造先进事迹等情形的,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。
经对全县各级劳模摸底调查,发现11名县劳动模范违反通知要求。现决定取消韩宝庆、韩兆田、孙平、曾范江、闫守文、陈启东、贾兆传、彭云广、廉士瑞、赵强、管彦省等11人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,终止其劳模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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